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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后“大老虎”八成以上因受贿获刑12-15年

时间: 2016-02-26 08:07 作者:网络 来源:新京报 点击:

原标题:十八大后“大老虎”八成受贿判12 15年

今年1月有3位原省部级官员宣判。自十八大以来,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已宣判的多达23人。在密集走上审判席的同时,落马官员量刑情况如何?

2015年1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公开审理了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受贿案,最终,他因受贿1379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12年。今年1月宣判的谭栖伟以及去年晚些时候获刑的沈培平、蒋洁敏、李崇禧受贿金额均在千万左右,最终因受贿罪获刑同为12年。据不完全统计,在23位十八大后落马且已获刑的省部级以上官员中,19人涉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80%以上因受贿罪获刑12年到15年间。

此前媒体梳理,2012年以前,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官员多被判处死缓,如2011年受贿1022万余元的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被判死缓;2012年之后,贪腐金额在1000万以上不满亿元的官员多被判处无期徒刑,如2013年,受贿1223万元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以及受贿1919万元的吉林省原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均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此前司法机关对贪腐金额估计不足,在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发展,贪污受贿金额不断上升,刑期有下调趋势。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罪作出重大调整,以“贪污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巨大”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代替过去具体涉案数额的规定。

近日,最高检公诉厅负责人也在媒体访谈中表示,根据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要认真分析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变化带来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改进职务犯罪公诉工作。

多名司法界人士透露,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可能会从原来5000元的基础上提高,同时涉案数额区间或将扩大。

但两高关于贪污受贿的司法解释尚未发布,多位法官检察官称,目前对于涉案金额可能在变动范围内且尚在审理期限内的案件,“能等就等”。 新京报记者王梦遥

1 受贿金额悬殊为何刑期相近?

十八大后获刑的23位“老虎”受贿金额从283万到1.3亿不等,受贿千万以上高官所获刑期主要集中在12年到15年间。

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因受贿1109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他一个多月后获刑的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2379万余元获刑15年,为何在受贿额相差1倍的情况下刑期却相差不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贪污受贿从性质上来说属非暴力犯罪,受贿数额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罪行大小,而只是其中一个指数;此外,当数额到一定程度后,刑期不可能会无限增长。

“首先对于贪腐类案件目前的趋势是呼吁不用死刑,且有期徒刑单一刑最高刑期一般是15年,再往上就是无期”,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告诉新京报记者,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存在衔接不足的问题,死刑与无期徒刑中有死缓作为过渡;但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差距较大,一般无期徒刑之下最高刑期就是15年。

北京某法院一刑庭法官称,涉案金额是量刑中要考虑的基础事实,按此前刑法规定,贪污受贿金额过10万有期徒刑在10年以上,而涉案金额动辄百万千万远远超出此标准,因此有期徒刑可考虑的量刑区间就是十一二年到15年,“此前规定的数额多年未变,法官的裁量权很小。”

2 从轻处罚受哪些因素影响?

对于《刑九》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前曾表示,修改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单纯以具体数额作为定罪量刑标准,而是将犯罪的情节和数额综合作为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情节被认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立功、揭发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而此前,落马官员在审查及庭审中的表现也同样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江苏某地一位检察官表示,涉案数额是基础性的标准,如果有自首、立功等情节都会考虑从轻处罚。

记者注意到,法院对多位获刑高官的判决意见中都有如下表述:法院审理认为,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就是个典型例子。去年10月12日到13日,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蒋洁敏被密集宣判,受贿金额接近4000万并非最少的李春城在四人中获刑最短,其因受贿罪获刑12年,因滥用职权罪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法院判决显示,李春城在受贿犯罪及滥用职权犯罪方面均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

3 为何受贿额相近而刑期迥异?

梳理发现,受贿金额、情节相近的高官在量刑上也存在迥异的情况。

与多位高官受贿千万获刑12年的情况不同,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受贿1132余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5年。法院审理认为,季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赃款赃物全部退款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

上述刑庭法官告诉记者,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即使是坦白,有的可能坦白一小部分事实,有的可能坦白内容较多;基于金额和犯罪情节,合议庭在具体量刑中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出现差别是允许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副教授雷小政认为,除了受贿金额和犯罪情节外,还要考虑其行为对被侵害客体、公共利益等的影响,公开报道中这些影响有时很难通过具体数额和情节表现出来。

这种说法得到多位专家认同,称这些犯罪过程中“看不见”的影响会在量刑中发挥作用。

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就曾当庭翻供,他最终因滥用职权和受贿283万余元,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值得一提的是,他是十八大后受审的省部级高官中涉案金额最小的,也是唯一提起上诉的。

4 都是判无期为何金额差距大?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后落马的省部级以上官员中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有3人,分别是周永康、刘铁男和王素毅。其中,受贿额最高的1.3亿,最少的1073万元。

201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因受贿1073万余元被判处无期徒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王素毅归案后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王素毅是十八大后首位落马的60后省部级官员,同时也是十八大后最早被判刑的高官。

刑法学家洪道德表示,与之后涉案金额相近但被判有期徒刑相比,王素毅被判处无期徒刑看起来“略显突兀”,但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大要案方面相当有经验,因此这一结果可能与判决时间有关。

上述刑庭法官也表示,对于判决结果要分阶段来看,《刑九》出台前,在贪污受贿犯罪量刑尚没有任何变化,而在《刑九》施行后生效的判决则要考虑数额可能发生的变化。

“这些年经济发展,加上通货膨胀影响,现在贪污受贿的金额也在大幅提升,很多落马官员涉案金额动辄就上千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认为,因大量大额案件出现,法律在量刑方面有减轻趋势。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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