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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医闹”情节严重或将入刑

时间: 2015-07-01 10:20 作者:王茜 翟永冠 熊琳 乌 来源:新华网 点击:

“医闹”情节严重或将入刑——聚焦刑(九)修正案草案修改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新华网北京6月30日电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其中“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

两字之增,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范围

医疗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闹”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群体,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晓兵表示,近年来,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出台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定,各地政府也纷纷部署严厉打击扰乱医疗秩序行为,但是在刑法层面,对聚众扰乱医疗秩序行为并没有明确提出。

“这是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这表明了国家依靠法律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产生促进作用。

步步收紧,对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

究竟何为“医闹”?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麻壮认为,“医闹”行为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正常情况下的医患纠纷,即便出现一些激烈言辞,但不涉及违法犯罪的,一般不认为是‘医闹’。”麻壮认为。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张凤艳表示,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

“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执行中存在政策阻塞,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吴晓林说,“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将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明确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有助于提高人们对于‘医闹’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刑法的作用,打击涉医疗违法犯罪。”李晓兵说。

“医闹”入刑明确法律底线,畅通维权渠道健全赔偿解决机制

多位专家表示,“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

赵秉志认为,靠刑法惩治“医闹”是必要的,但这是治标的手段,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仍然要着眼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

“解决医患纠纷,应该在矛盾发生的‘前端’下功夫,而不是等到恶性影响产生时再采取措施。”天津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张宝义建议,首先是要畅通患者维权渠道,在患者遭遇医疗事故、医生医德存在问题时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同时还要健全相应的赔偿和解决机制,应该改革各地处理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权威性,真正能够公平公正解决问题,而不是片面偏袒某一方。同时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记者王茜、翟永冠、熊琳、乌梦达、刘硕)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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