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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指出——“慈善+金融”理念得到业界广泛关注
近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举办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蓝皮书”)发布会在京举行。
慈善公益事业成果显著
蓝皮书指出,2015年是法治慈善进入大众视野的元年。《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慈善法》先后公开征求意见;公益学术界和社会组织联手助推国家开门立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现去行政化;民政部门探索建立新型监管体制,实现对社会组织的综合监管。
2015年也是大众慈善进入公益主流的一年。“公益+互联网”在2015年狂飙突进。指尖公益不仅解构了传统慈善的捐赠方式,给予公共募捐和大众捐赠以去中心化的新诠释,还通过移动互联在同一时间连接多地、多点、多项目和网上、网下的捐赠,让公益俨然成了2015年最具文化创意的行业。
2015年还是慈善公益行业进行结构性重组的一年。社科界发起成立了多个重量级公益学术机构,推动慈善公益成为一门学术专业;企业公益更加注重将自有产品或技术向公益组织开放,成为公益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公众的参与平台;慈善行业生态环境向好,行业支持联盟不断涌现;社会企业探索路径转型,建立多个平台,推出认证办法;在“一带一路”的国家战略导向下,公益组织走出国门,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
“慈善+金融”理念得到业界广泛关注
蓝皮书指出,现行法律允许基金会开展财产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有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及委托理财等。2014年全国共有1423家基金会参与投资理财,约占当年基金会总数的1/3(33.59%),投资收益金额达到28.19亿元,占当年总收入的6.63%。总体来看,仍有2/3的基金会仍然没有参与投资理财,投资收入占比仍然比较低,但是通过近五年的数据纵向来看,蓝皮书课题组发现,基金会的投资理财意识正在不断上升,投资收入占比也在不断攀升。从2010年的总投资收入只有9.28亿元,到2014年的28.19亿元,五年间,投资收入增幅达203.77%。
同时,数据分析还发现,非公募基金比公募基金更注重投资理财,目前投资收入占比已接近总收入的10%。
“互联网+公益”成为热点
蓝皮书以腾讯公益为例,指出2015年“互联网+公益”的浪潮使公益行为发生了显著变化。2015年腾讯公益平台上的年度捐款总额超过了5亿元,是过去8年平台全款总额的2.5倍,累积捐款人次近2000万,且九成以上来自移动端。数据背后,不仅是技术的飞跃、渠道的变迁,还有公民意识的崛起和信任的建立。
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指尖公益,不仅意味着从项目推送、捐赠、进展在手机上成为闭环,也意味着通过社交熟人网络,可以将公益的影响力成倍放大。个人的力量在社交网络中被加强和放大,社交属性捐款成为2015年的最新亮点,真正实现了微爱传递。
后慈善法时代 三大方面有待观察
蓝皮书指出,作为社会法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慈善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因素;在对“慈善”的法律涵义进行界定时,也兼具对组织之建构与对行为之规范的因素。在当代中国发展慈善事业的语境中,还需要兼顾促进与规范。因此,《慈善法》的基本定位问题,也成为慈善立法过程中争议的焦点。
由于参与慈善立法的主要群体多数来自非营利组织研究、管理与实践的专家,在当下中国制定一部与作为营利组织基本法的《公司法》相对应的非营利组织法困难重重的语境下,大家都期待在慈善立法中能够最大程度上解决非营利组织规范问题。但这至少造成了慈善法基本定位的两重错位,即混淆慈善组织与非营利组织的差别,使得慈善认定的机制变得复杂;对慈善基本法律关系的认知错位,主次颠倒。因此,在法条设计时,设计者更多地考虑了慈善组织的相关制度,以及行政机关与慈善组织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捐赠人、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私法关系,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蓝皮书课题组认为,慈善法立法过程中未曾解决与未能解决的问题使得后慈善法时代的慈善法治变得有些复杂。
在后慈善法时代,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慈善法》立法过程中,虽然使用大慈善的法律界定模式,大大扩展了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范围,但目前与大慈善相关的行政体制并不足以带动这种大慈善的理念,草案中并未提及设置一个跨部门的宏观的机构来做统筹与战略规划,例如慈善委员会,民政部是否能够担当起这一重任值得怀疑。第二,除了慈善法律概念的扩展,慈善法草案中体现更多的是对现有制度、规则的整合,所谓促进、支持、鼓励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制度——税收优惠制度并未过多涉及,在下一轮税收相关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因为主导机关的改变,会不会与《慈善法》立法的基本倾向保持一致,还有待观察,但就从这一过程来看,财税部门参与慈善立法的广度和深度都不足。第三,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慈善法》的基本定位还将继续在公共领域中讨论,尤其是其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平衡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而这一问题,仅仅依靠《慈善法》的制定是远远不够的。
(责任编辑: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