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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飞机零部件维修招标中将底价和其他公司报价“卖”给新加坡航企
文、图/广州日报记者方晴 通讯员陈云飞
来自新加坡的一条犯罪线索、牵涉六个国家和地区的跨国贿赂、两度下南洋调查取证……2014年12月,某大航空公司员工收受新加坡航空企业贿赂一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判决。据悉,该案是中国检察机关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首次合作。日前,记者通过广东省检察院采访该案经办检察官,揭开了两国合作查办“洋贿赂”的内幕。
外国航企行贿牵涉某航工作人员
2010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在调查新加坡世界航空协会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WAA公司”)行贿案中发现,该公司曾在商务活动中向六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雇员行贿,其中包括中国某航空公司的有关工作人员。新加坡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检院”)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商请同意其派员来华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高检院国际合作局指定广东省检察院协助新加坡贪污调查局调查。
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对新方的司法协助请求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发现,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涉嫌跨国收受新加坡WAA公司贿赂。为打击“洋贿赂”,司法协助处将案件线索转交给反贪局初查。
中国和新加坡首次个案司法合作
“洋贿赂”怎么查?广东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处长周楠生告诉记者,虽然中国与新加坡未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两国检察机关从未就跨国商业贿赂案件进行过司法合作,但坦诚的沟通克服了双方在法律制度、语言文化、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消除了证据转换和执法权合法化等障碍。2012年1月和2013年3月,广东省检察院两度委派司法协助处和侦查三处组成的三人办案组赴新加坡进行情报交换和调查取证。
“其实询问证人的难度挺大的,刚一坐下,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工作人员就向证人说明作证是自愿行为,他有作证的自由,也有不作证的自由,新加坡不会给予任何压力。”省检察院司法协助处戴纪锋检察官是三人办案组中的一员,他告诉记者,证人询问安排在一间会议室,询问证人必须遵循自愿作证原则。询问时,除了证人与他们,还有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的工作人员坐在一旁。询问两名证人都使用英语,戴纪锋负责翻译。
“证人刚开始有作证顾虑,但我们表达出追查事实的诚意,慢慢引导,最终打消了他们的疑虑。”两名新加坡籍证人、新加坡WAA公司业务代表苏某和钟某向中方检察官如实陈述与某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在商业往来中给予佣金回扣的事实。“但更大的难题在最后,两名证人拒绝在证词上签名,说要回去问律师,第二天再回来签名。”中方检察官从证人身份和证词有效性角度说服了证人。最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工作人员向两位证人翻译了中文证词,三方确认内容无误,两位证人同意签名。
广州日报:此案是中国检察机关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的首次合作,这对两国司法合作有什么意义?
周楠生:这是中新双方反贪机构在两国未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尝试进行的首次个案司法合作,通过交换情报、各自立案侦查、互助调查取证方式,在各自刑事管辖范围内追诉犯罪。
我们从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了解到,WAA公司涉嫌向六个国家和地区的航空公司职员行贿的犯罪线索,新方分别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唯有我国检察机关给予高度重视并及时查办了受贿犯罪。
这一次的司法合作,为未来两国签订刑事司法互助协议提供了成功范例,也为中国与外国合作打击跨国职务犯罪积累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收几万美元泄露己方底价
办案组回国后,根据从新方获取的案件信息和证据材料,反贪局侦查三处于2013年4月对某航空公司机务工程航材管理处大件送修室主任何某、业务员周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经过缜密的侦查审讯,犯罪嫌疑人何某、周某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何某和周某在某航空公司飞机零部件维修和航材销售业务招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违规将其他参与竞标的公司报价和己方招标底价告知了新加坡WAA公司,帮助WAA公司的母公司美国NORDAM集团成功竞标。何某、周某收取WAA公司佣金回扣分别为2.4万美元和9万美元。
办案人员经过深挖,还查实何某收受新加坡新科宇航公司业务代表贺某人民币24万元、9万港元的贿赂,周某在其他业务往来中收受他人贿赂23.5万元人民币。
2014年,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何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何某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2013年9月,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委派两名调查员到广东就WAA公司行贿案进行调查取证。依据新方的司法协助请求,广东省检察院安排新方调查员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何某、周某并获取了言词证据;同时,还安排其他3名相关证人在自愿配合的情况下接受新方调查人员询问,为新加坡惩处WAA公司行贿犯罪收集了关键证据。
(责任编辑: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