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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来法院民二庭为当事人认真负责,为查明案情现场勘查,多方走访

时间: 2015-12-16 10:31 作者:丁长林 来源:泰来法院民二庭 点击:

    (本报讯)2015年8月,泰来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化名,下同)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房屋在保险期内屋顶坍塌,屋棚受损,为安全起见,全家人从屋内搬出,临时在西侧没有窗户的仓子中居住。2014年6月7日原告房屋受损期间曾有过降雨,原告称房屋系在风雨中损坏,属于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否认降雨,但称降雨量达不到暴雨程度,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损害赔偿事由,所以不予赔偿,其依据是泰来县气象局出具的某镇(原告家位于该镇一个村)的降雨量记录。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向法院诉讼,请求赔偿修缮房屋将要花费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

 

    经过初步审理,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和解。为进一步澄清案件事实,以便明确责任,案件的承办法官郭雁冰和民二庭负责人丁长林、书记员王蒙单一行三人专程赶赴原告所在的某镇某村,进行了实地勘查,见证了房屋损伤的大体部位和概况,并就天气越来越冷的现实问题与原告共同协商如何在保全证据不灭失的前提下,尽量减轻损害,妥善安置食宿。因屋损害的原因及程度属专业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而司法鉴定的过程又相对漫长,法官们为问题不能尽快、及时解决而心急如焚,忧心牵挂。

 

    为了使案件的真相能更接近客观事实,案件各个环节的事实认定都有所遵循,在对原告就相关的问题作以交待后,法官们马上找到当时为原告办理投保事宜的项某,向其询问投保当时原告房屋的情况,虽然这位办事员并不配合,但是此环节的案件事实可相对明了。

 

    对暴雨的界定仍然属专业知识,合同中对该约定是否准确?气象局的测量数值如何得来?某镇的测量记录是否涵盖其所辖的各个村屯?……这些问题法官们并不了解,为使问题得以明晰,法官们又到被告取得该测量记录的泰来县气象局进行了调查。气象局的工作人员很专业很耐心地回答了法官的问题,并出具了情况说明,使得办案人对案件的审理和认识有了新的突破。

 

    目前,案件尚在进一步审理中,暂无结论。但法官们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的心情,极力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付出的努力可见一斑。澄清事实,还原真相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保护;而要还原事实真相就需要多渠道取证,极尽所能地了解案件事实,让正义得以伸张。相信无论将来案件是什么裁判结果,都一定是符合一名正直法官的心证和良知的结果。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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