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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居住的房屋发生了火灾,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时间: 2015-12-16 10:32 作者:郭雁冰 来源:泰来县人民法院 点击:

    【基本案情】

 

    (本报讯)2013年11月12日,吕某经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王某办理了房屋保险,保险标的系吕某所有的位于泰来县克利镇丰收村新立屯砖木结构房屋一栋,吕某交付保险费100元。事后王某给吕某办理了一张保险卡。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即在2014年2月4日早6时左右,吕某所参保的房屋发生火灾,造成房屋被烧毁,去掉残值,吕某损失7万元。事故发生时吕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同时保险代理人王某通知了保险公司,涉及赔偿问题吕某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以因保险房两个月未住人,故不予赔偿。吕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意见分岐】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问题,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合同》第六条(一)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因吕某已经有一段时间不在该房屋居住,发生了火灾,保险公司不应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保险的房屋虽然两个月未有人居住,但原告方吕某并没有疏于管理,不仅自己进行日常管理,同时委托亲属进行管理。原告参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如实告知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发生的火灾系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案件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第一,原告吕某在参保时,被告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履行告知的义务,原告没有看到保险合同,只是交了100元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王某给办理了一张保险卡,保险合同即告成立;第二,保险的房屋发生火灾属于保险事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警处理,系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赔偿的范围;第三,保险房屋虽然两个月没有人居住,但是吕某不仅进行了日常管理,同时委托该房后院的亲属进行管理,并不是合同中第六条(一)项的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保险公司的说法也不尽合理。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履行合同中应尽的义务,及时主动地履行给付赔偿款的义务。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尽职尽责履行合同中的约定,不能仅为了收取保险费,而忽视展业中的如实告知、签订合同等义务。从而打消大家对保险公司那种认为保险公司只愿意收取保险费,但是理赔难的说法。 

(责任编辑:唐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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